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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民初9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厦门市开源顺贸易有限公司与林传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开源顺贸易有限公司,林传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9533号原告:厦门市开源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江头商城1号楼5号店。法定代表人:李昭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涛,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也,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传锋,男,汉族,1968年12月21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厦门市开源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传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厦门市开源顺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开源顺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市开源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惠清人民陪审员  周水成人民陪审员  左言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 记员  陈俊贤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