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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执监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连正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兴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级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正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兴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执监35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正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法定代表人:石善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曲智侠,男,1956年10月17日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大连市西岗区。被执行人:大连兴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法定代表人:李景财,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大连正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兴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2)金民初字第3958号民事判决书,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以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长期未能执结为由向本院申请提级执行。现为有利于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规定,裁定如下: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初字第3958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5日内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宋炳坤审判员  范惠邻审判员  宫 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隋彦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