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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3行审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峡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小勇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峡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小勇,郑九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823行审12号申请执行人峡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峡江县新县城大秀路。法定代表人何新平,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袁细香,巴邱镇人民政府计生站站长。被执行人李小勇,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住峡江县。被执行人郑九英,女,1973年9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李小勇之妻。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7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峡计生征决[2016]第2601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峡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查明被执行人夫妇于2009年12月23日计划外生育一胎。依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七条、《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峡计生征决[2016]第2601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38000元。被执行人收到征收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峡计生征决[2016]第2601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峡计生征决[2016]第2601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小男人民陪审员  罗小海人民陪审员  周 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