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3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钟全仁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全仁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3591号罪犯钟全仁,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6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认定钟全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该院以(2010)粤高法刑执字第178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该院又以(2012)粤高法刑执字第165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清中法刑执字第50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洪都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4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钟全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另查明,该犯本次报请减刑未履行原判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判项。经委托江西省洪都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钟全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未履行原判刑事幅度民事赔偿判项,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全仁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9月28日起至2030年6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明军审 判 员 李水金代理审判员 潘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巫慧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