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执4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陈伟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陈伟兴,应剑荣,李文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43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843046816。负责人程嘉华。被执行人陈伟兴,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应剑荣,男,1987年6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李文君,男,1987年6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伟兴所有的浙J×××××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利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金凌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