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5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广州市番禺区钟村先锋电镀设备厂与肖龙和、刘文艳买卖合同纠纷2017民终538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龙和,刘文艳,广州市番禺区钟村先锋电镀设备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53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龙和。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文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番禺区钟村先锋电镀设备厂。经营者:卢志华,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国昌,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肖龙和、刘文艳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钟村先锋电镀设备厂(以下简称先锋电镀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3民初6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肖龙和、刘文艳上诉请求:1.依法追究原审法院认可的先锋电镀厂迟延34天交货的违约事实,支付给肖龙和、刘文艳造成的厂房租金42500元、物业管理费1360元,三个人的工资22600元损失,共计66460元;2.判令追究先锋电镀厂合同上承诺的产品质量保修一年而事后拒绝保修的违约支付肖龙和、刘文艳造成的过滤泵5个5700元(2016年12月又发现坏了一个)和1个温空箱500元,坏了不能使用的经济损失并处以产品原价的二倍罚款共计12400元;3.请求二审法院依据事情发生的因果关系:是因为先锋电镀厂在合同生效后首先多次违约的因,并且在肖龙和、刘文艳多次督促先锋电镀厂履行合同义务未果的情况下,肖龙和、刘文艳为保障利益受损扩大化的前提下迟延付款,请求改判原审判决的肖龙和、刘文艳构成违约的认定;4.判决先锋电镀厂因违约在先给肖龙和、刘文艳造成的经济损失,否则肖龙和、刘文艳有权依法拒绝履行剩下合约的权利;5.一、二审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先锋电镀厂承担。因肖龙和、刘文艳未在原审期间就其因先锋电镀厂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提起反诉,在二审庭审期间经法院释明,肖龙和变更其诉讼请求为:1.因先锋电镀厂违约在先,请求二审法院改判肖龙和、刘文艳无需支付剩余货款;2.先锋电镀厂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由于先锋电镀厂严重违约导致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的履行不能,上诉人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约定义务,因先锋电镀厂的违约行为导致了上诉人的损失,应该予以赔偿。一、原审法院在认定上诉人履行了合同条约按时足额支付定金44000元的事实下,也判定了先锋电镀厂违约迟延34天交货的事实却没有判决先锋电镀厂依法赔偿上诉人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六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都赋予我方有权追究先锋电镀厂赔偿损失。在原审中上诉人提出了损失的依据和证据但没被原审法院确认,只确认了先锋电镀厂违约但没追责。二、2016年3月1日上诉人开设清洗设备,3月3日就发现不锈钢螺丝生锈,3月5日铑缸生产出来的产品有质量问题,4月8日有两个过滤泵坏了,之后又有3个坏了,7月份有一个温控箱坏了。以上产品质量出了问题后,上诉人第一时间都有跟先锋电镀厂直接负责人卢某通过微信联系,还有当时的图片和当天微信联系显示的日期,原审时当庭出示给先锋电镀厂的委托代理人和法官确认,并应法官要求将数据下载打印提交给法官。但原审判决中说上诉人不能进一步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而不予确认上诉人的质量抗辩,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避重就轻、模糊事实。不锈钢螺丝生锈因发现的早没有给上诉人带来其他损失,而且先锋电镀厂及时更换,但先锋电镀厂设备配件质量有问题的隐患这一事实确实存在。2016年3月5日铑缸生产出来的产品有质量问题,上诉人经过3天的排查发现与铑水接触的溢流槽里的止流阀里面有铁垫片被腐蚀后溶解到了铑水中造成污染,先锋电镀厂并不是像原审判决书说的一直未予理会,而是上诉人发了被污染的铑缸药水检测报告给先锋电镀厂的负责人后,先锋电镀厂安排人来上诉人的车间把其他缸的止流阀全部拆下,这些被拆下来的止流阀还在上诉人的仓库保存,这一次的质量事故给上诉人一方带来了生产停产、客户投诉等严重后果和经济损失,结合与先锋电镀厂合作以来一直问题不断,又是延期交货,又是在刚开始使用先锋电镀厂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不断,根据市场买卖的交易习惯,上诉人于2016年3月18日发了一份罚款通知书给先锋电镀厂,决定对先锋电镀厂罚款一万元,罚款还没有处理完,2016年4月8日又出现先锋电镀厂提供的两个过滤泵坏了的问题,上诉人通知先锋电镀厂派人过来保修,先锋电镀厂要挟上诉人不付款就不保修。一是这些构成先锋电镀厂第二次不按合同履行保修违约的直接证据;二是这次违约直接构成上诉人的经济损失;三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上诉人可以追究先锋电镀厂损失赔偿的法律依据;四是先锋电镀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六条却不被追责助长了先锋电镀厂继续违约。三、先锋电镀厂第一次违约时迟延交货,第二次违约就是不履行保修义务。根据买卖市场的交易习惯,先锋电镀厂会做两件事:一是验证产品质量。二是核实供方提供的送货单的产品数量和价格,这两点无误的情况下经审批签名后才开始支付40%的货款。在这个过程中上诉人检查到先锋电镀厂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不断,另外就是先锋电镀厂提供的采购合同总价与先锋电镀厂的送货单总价有误。(直到先锋电镀厂起诉上诉人都没有更改过来,起诉时主张的金额是71245.5元,原审时已确认为69632.5元)这个过程中先锋电镀厂恶意二次违约,有微信记录和当天日期显示先锋电镀厂直接负责人卢某明确告诉上诉人不提供免费保修的记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先锋电镀厂先不履行合约的,上诉人依法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被上诉人先锋电镀厂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先锋电镀厂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肖龙和、刘文艳立即向先锋电镀厂支付货款人民币71245.5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6年2月29日起计至实际支付完货款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7月11日止为1567元;2.判令肖龙和、刘文艳承担案件的诉讼费。原审法院认定事实:肖龙和与刘文艳系合伙关系,2016年1月3日,肖龙和以刘文艳名义与先锋电镀厂签订《报价单》向先锋电镀厂采购电镀槽一批,《报价单》总金额为107616元,约定交货地点为华新精机公司二号楼东侧二楼,购货方指定收货人为肖龙和,付款方法为预收定金40%,货到再收40%,余款20%在三个月内结清。交货时间为自收到定金之日起25天。产品质量保修期为一年,人为损坏除外。《报价单》还约定了其他相关内容。2016年1月3日,肖龙和、刘文艳向先锋电镀厂支付定金44000元。2016年2月26日,先锋电镀厂开始送货至肖龙和指定收货地址,2016年2月29日,全部货物送货完毕。2016年3月1日先锋电镀厂将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交付给肖龙和使用。肖龙和称:其于2016年3月1日开始清洗设备,清洗过程中发现设备出现生锈问题,经排查,发现与铑水直接接触的溢流槽里的止流阀里面有铁垫片被腐蚀后溶解到了铑水中造成污染,也即是说是因先锋电镀厂提供的设备使用的材料达不到要求导致,肖龙和即与先锋电镀厂进行沟通,但是先锋电镀厂一直未予理会,后过滤机、温控箱等也出现故障,通知先锋电镀厂过来维修,先锋电镀厂要求先付款才维修.先锋电镀厂催收货款未果,提起诉讼。原审审理过程中,肖龙和、先锋电镀厂均确认连同新增及代购项目,扣减肖龙和、刘文艳已支付的44000元后,肖龙和尚欠先锋电镀厂货款69632.5元未付。根据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审查认定如下:对于先锋电镀厂是否存在交货迟延问题。双方之间的《报价单》载明交货时间为收到定金之日起25天,肖龙和于2016年1月3日向先锋电镀厂支付定金,先锋电镀厂应于2016年1月28日前向交付设备。先锋电镀厂抗辩称双方口头协商约定迟延交货,肖龙和同意其于2016年3月1日前交货,但是肖龙和予以否认,先锋电镀厂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自己的该主张,原审法院对先锋电镀厂的该抗辩不予采信,确认交货期限为2016年1月28日。先锋电镀厂实际于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完成交货,是属迟延交货。关于先锋电镀厂交付的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肖龙和抗辩先锋电镀厂交付的设备中溢流槽里的止流阀里有铁垫片导致药水被污染,并提交了照片及与先锋电镀厂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但是微信聊天记录中先锋电镀厂员工并未明确确认此事,且先锋电镀厂抗辩案涉设备是先锋电镀厂按照肖龙和指定的产品规格型号购买配置,设备送达、安装调试过程肖龙和未提出任何质量异议,应视为对交付设备的质量认可。肖龙和展示的铁垫片是市面上容易购得的物品,肖龙和不能举证证明这些被腐蚀的垫片就是先锋电镀厂提供的设备上的,在肖龙和不能进一步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对肖龙和抗辩的质量问题不予确认。对于肖龙和主张先锋电镀厂不提供保修服务的问题,先锋电镀厂则以肖龙和不按时支付货款作为抗辩,按照《报价单》约定,肖龙和应在货到时支付40%的货款,但此款肖龙和至今未付。原审法院认为,肖龙和、刘文艳是合伙关系,肖龙和以刘文艳名义与先锋电镀厂签署《报价单》,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肖龙和、刘文艳理应共同承担支付货物对价的义务。先锋电镀厂按照《报价单》约定的规格型号向肖龙和、刘文艳交付了设备,并完成安装调试,肖龙和、刘文艳未对此提出异议,视为先锋电镀厂交付合格。至于肖龙和主张的质量抗辩,肖龙和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确认。尚欠的货款69632.5元,肖龙和、刘文艳理应支付。肖龙和、刘文艳至今未清偿全部货款的行为,是属迟延付款,构成违约,但先锋电镀厂交货迟延亦构成违约,且双方对前述违约行为均未约定违约责任,考虑到先锋电镀厂亦有过错,原审法院对先锋电镀厂要求肖龙和、刘文艳给付迟延付款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刘文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肖龙和、刘文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先锋电镀厂支付货款69632.5元;二、驳回先锋电镀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0元,由肖龙和、刘文艳负担1549元,先锋电镀厂负担71元。经审查,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刘文艳无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做缺席判决。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肖龙和、刘文艳应否向先锋电镀厂支付尚欠的货款的问题。肖龙和称先锋电镀厂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故肖龙和、刘文艳无需向先锋电镀厂支付货款。但,根据双方签订的《报价单》约定,付款方法:预付定金40%,货到再收40%,余款20%在三个月内结清;在正常情况产品质量保修一年,人为破坏的除外。因此,在肖龙和、刘文艳收到货物时应当向先锋电镀厂支付40%货款,三个月后再支付20%货款,直至本案二审期间,肖龙和、刘文艳仍未支付剩余货款,已构成违约,因此,肖龙和、刘文艳应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向被先锋电镀厂支付剩余货款,原审判决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即便本案中先锋电镀厂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肖龙和、刘文艳可以按照双方质保条款的约定要求先锋电镀厂进行维修、更换等,但肖龙和、刘文艳并不能以此对抗其付款义务。其次,肖龙和提供了其与先锋电镀厂员工的聊天记录予以证明案涉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该聊天记录显示先锋电镀厂曾派人有对案涉设备进行过修改。本院认为,从上述聊天记录看,案涉设备确实出现过问题,但也能反映出先锋电镀厂已派人进行了处理,且聊天记录不能反应先锋电镀厂对肖龙和提出的其他质量问题进行过确认,因此肖龙和认为先锋电镀厂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依据不足。对于肖龙和认为先锋电镀厂提供的设备对其造成租金、工资等经济损失,肖龙和可循法律途径进行救济。综上所述,肖龙和、刘文艳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620元,由上诉人肖龙和、刘文艳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葛卫东审判员 曲卫东审判员 石 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杜 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