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66周翔与陈浩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翔,陈浩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民初66号原告:周翔,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被告:陈浩宇,男,1992年4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泰州市海陵区,在美国住址不详。原告周翔与被告陈浩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1日向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20日以对本案无管辖权为由移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浩宇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翔诉称:2015年9月14日,被告陈浩宇声称可以代购美版iphone6s、6splus手机。经双方协商达成买卖意向后,原告于同年9月16日10:52分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24000元,以购买4台6**iphone6s和1台6**iphone6splus手机。双方约定于同年10月2日至被告处取该5台手机。该日,原告与证人梁某至被告处,但被告只提供1台6**iphone6s手机。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未给付手机款19325元,遭被告拒绝,被告只赔偿了原告价值2021元的现金和物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原、被告双方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应返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买卖合同,被告陈浩宇返还购货款人民币17304元,并赔偿原告误工费、交通费等5000元。原告提交下列证据:1.昵称“陈浩宇”与昵称“蒋薇”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2015年9月14日陈浩宇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称“帮朋友打个广告:25号到30台6sgold30台pinkgold~都是64gb有兴趣的可以留言”;“蒋薇”为购买手机向“陈浩宇”询价,“陈浩宇”回复“6S16的64964的749128的849。6Splus1674964849128949。运费保险还需每台50美金∽”,并称一台手机从中赚30美元;2.原告周翔与“陈浩宇”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周翔为购买5台iphone手机而与“陈浩宇”就价格协商以及周翔向“陈浩宇”微信支付24000元的事实;3.“案情陈述”记录1份,记载了陈浩宇确认通过微信转账收到周翔24000元及蒋薇9600元用于购置7台手机的购机款、约定2015年10月2日周翔至陈浩宇美国住处取手机,以及陈浩宇向美国警方报案,并于当日给付周翔300美元(约每台50美元)赔偿金、向周翔交付IPHONE6S银色手机1台等事实;4.手机录音及相关视频,证明陈浩宇因未按约定向周翔交付手机后,周翔及其朋友梁某与陈浩宇交涉的经过;5.陈浩宇护照照片。被告陈浩宇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6日,原告周翔与被告陈浩宇通过手机微信聊天,就周翔购买4台6**iphone6s和1台6**iphone6splus手机事宜,双方谈定了手机单价及总付款金额。当日,周翔通过微信转账向陈浩宇支付货款24000元,双方同时约定:周翔10月2日或3日去美国时到陈浩宇处取包括案外人蒋薇购买的2台手机在内的7台手机。10月2日,陈浩宇仅向周翔交付64Giphone6s手机1台。陈浩宇称被上家所骗,并向美国当地警方报案。随后,经交涉,陈浩宇赔偿周翔及蒋薇300美元(约50美元/台手机)及两条中华牌香烟。因就其余手机款返还协商未果而涉讼。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的管辖及法律适用引起本案争议法律关系的事实发生在美国,被告陈浩宇2015年7月25日最后离境,其经常居住地在美国,故本案为涉外商事案件。被告陈浩宇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原告周翔向法院起诉时,被告陈浩宇离开其国内住所地不满一年,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告周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主张权利,被告陈浩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应诉,视为其放弃选择解决本案纠纷准据法的权利,故本案适用我国法律为准据法。(二)关于本案的处理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合同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被告陈浩宇根据原告周翔所欲购买手机的型号、数量确定相应型号手机的单价以及周翔需支付的总价款为人民币24000元。随后,陈浩宇收取了周翔支付的该购机价款。双方还约定了交付手机的时间、地点。原、被告间权利义务内容符合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特征。该合同不违法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被告陈浩宇除向原告周翔交付1台手机外,未能交付其他约定型号的手机,其行为构成违约,且使原告周翔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就未履行部分,原告周翔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陈浩宇返还其已支付的相应货款。至于原告周翔要求被告陈浩宇赔偿其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的诉讼请求,一方面双方合同并未约定,另一方面原告周翔对购买涉案手机的方式选择并非慎重,其对合同解除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对其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其要求返还的货款金额,本院结合原、被告确定的已交付型号手机的购买价格4800元、陈浩宇就其未能向周翔、蒋薇交付的手机已支付的300美元赔偿款及相应物品(以给付时美元与人民币1:6.34汇率比、中华牌香烟以650元/条计),确定被告陈浩宇应返还原告周翔货款17178.67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周翔与被告陈浩宇之间涉案手机买卖合同;被告陈浩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翔货款17178.67元;驳回原告周翔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8元,由被告陈浩宇负担(原告周翔已缴纳,被告程浩宇在履行本判决第二项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周翔),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周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周翔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陈浩宇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75。审 判 长 严卫东审 判 员 陈 勇代理审判员 刘晓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马小华附:本案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