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蒋新桥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新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57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新桥,男,汉族,1981年11月10日出生。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新桥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蒋新桥来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正街华东服饰广场二层儿童游乐场旁,趁被害人董某不备之机,从董某上衣口袋盗取“VIVO”牌X6PLUS型手机一部,逃离现场后将被盗手机销赃。2017年1月14日,蒋新桥再次来到华东服饰广场时被商场保安认出并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将蒋新桥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赃款60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7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新桥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新桥六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蒋新桥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新桥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新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4日起执行至2017年7月13日止)。二、在案扣押赃款600元发还被害人董茹、责令被告人蒋新桥向被害人董茹退赔1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王家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雷圆圆打印:扈艳红校对:雷圆圆2017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