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存林与被执行人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存林,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5执57号申请执行人马存林,男,1973年4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磊,男,1982年10月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马存林与被执行人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5民初120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王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马存林归还借款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以7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王磊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逾期被执行人王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磊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王磊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王磊逾期仍未履行,亦未向本院依法报告财产。本院遂依法将王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未发现王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马存林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马存林,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磊的其他财产线索。马存林明确表示不能提供王磊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马存林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王磊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王磊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未发现王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马存林亦未能提供王磊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5民初120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亦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亦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任华顺审 判 员 陶建荣代理审判员 王海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冯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