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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6民初1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坚、黄兰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坚,黄兰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6民初1551号原告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宾州镇城中区东五里16号,机构代码7151638-1。法定代表人林XX,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蒙承全,该联社思陇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吴兵松,该联社思陇信用社信贷员。被告李坚,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被告黄兰英,女,1964年6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坚、黄兰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李坚、黄兰英已经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为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案件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属于依法行使诉讼处分权的体现,其撤诉理由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张少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潘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