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6民初1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坚、黄兰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坚,黄兰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6民初1551号原告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宾州镇城中区东五里16号,机构代码7151638-1。法定代表人林XX,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蒙承全,该联社思陇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吴兵松,该联社思陇信用社信贷员。被告李坚,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被告黄兰英,女,1964年6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坚、黄兰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李坚、黄兰英已经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为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案件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属于依法行使诉讼处分权的体现,其撤诉理由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张少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潘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