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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咸阳蒙牛乳业销售有限公司与黄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蒙牛乳业销售有限公司,黄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执136号申请执行人咸阳蒙牛乳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人民中路中宏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6984455535。法定代表人陈海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剑,陕西恪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丹,陕西恪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磊,男,汉族,1984年3月26日出生,住咸阳市渭城区。申请执行人咸阳蒙牛乳业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磊经销合同纠纷一案,咸阳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的咸仲调字【2017】第001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第2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咸仲调字【2017】第0011号调解书指定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党代审 判 员  刘亚东代理审判员  左飞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