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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5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连宝平与陈景田、福建省建瓯市展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宝平,陈景田,福建省建瓯市展成物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614号原告:连宝平,男,196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娟,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景田,男,195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福建省建瓯市,被告:福建省建瓯市展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福兴广场4#综合楼303号(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3589567586X。法定代表人:饶海枝,董事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南福路45号海峡建设城5号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775471529。负责人:许旭东。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宝贤,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员工,住福建省漳浦县,原告连宝平与被告陈景田、福建省建瓯市展成物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连宝平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景田、福建省建瓯市展成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连宝平以其已经与陈景田、福建省建瓯市展成物流有限公司通过庭外达成协议且陈景田、福建省建瓯市展成物流有限公司实际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陈景田、福建省建瓯市展成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连宝平撤回对陈景田、福建省建瓯市展成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戴阿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洪志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