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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民初2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寿光市富鑫塑胶助剂有限公司、山东玉塑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光市富鑫塑胶助剂有限公司,山东玉塑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2172号申请人:寿光市富鑫塑胶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南一路以北家长小学以南十字路口。法定代表人:陈希军,经理。被申请人:山东玉塑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央子街道渤海路155598号。法定代表人:马占升,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寿光市富鑫塑胶助剂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玉塑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寿光市富鑫塑胶助剂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400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寿光市富鑫塑胶助剂有限公司已交保证金5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4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清单)。案件申请费322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海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韩晓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