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4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怀德、李俊峰、张计成等3人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怀德,李俊峰,张计成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724刑初8号公诉机关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怀德,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人,无业。2016年5月31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李俊峰,曾用名李二文,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人,无业。2016年6月6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王志兵,晋中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张计成,男,194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文盲,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人,无业。2016年5月31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昔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昔检公诉刑诉(201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怀德、李俊峰、张计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6日、5月3日分别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昔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怀德、被告人李俊峰及其辩护人王志兵、被告人张计成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4月6日,昔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案件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院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依法决定准许;同年4月12日,昔阳县人民检察院补侦完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昔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张怀德和被告人张计成在县某小区门房合谋到西寨乡窑沟村偷树。同年3月2日,张怀德和张计成叫上被告人李俊峰共同到我县西寨乡“石峪掌”选定三棵松树,后张怀德和李俊峰组织人员将三棵松树刨起。同年3月7日22时许,张怀德和李俊峰共同联系货车、吊车一起到“石峪掌”欲将三棵树拉走,将三棵树装到货车上后,李俊峰得知另一伙偷树的人员在山下被查获,便告知货车司机将装好的三棵树卸到风力发电机平台旁的路上,后逃离现场。经昔阳县林业局对被盗松树蓄积进行测量,被盗三棵松树蓄积共计2.5665立方米。公诉机关针对以上指控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怀德、李俊峰、张计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怀德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予以供认,未发表辩护意见。被告人李俊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予以供认,发表辩解意见称其主观上不知道树是哪个村的,只是张怀德说已经给了会计钱,并和村长说好了。其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俊峰具有犯罪中止情节,其得知另一伙人在山下被查获,就告诉司机将树卸至风力发电站,毕竟没有运离林区;2、被告人李俊峰系初犯,主观恶性小,介入时间较晚。被告人张计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提出异议,但在庭后又表示自愿认罪,认可起诉书对其的指控。被告人张怀德、被告人李俊峰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张计成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张怀德和被告人张计成在昔阳县城某小区门房合谋到昔阳县西寨乡窑沟村偷树。同年3月2日,被告人张怀德叫上被告人李俊峰,在被告人张计成的带领下来到西寨乡“石峪掌”(地名),被告人张怀德和李俊峰选定三棵松树。后被告人张怀德、李俊峰组织人员将选定的三棵松树刨起。同月7日晚,被告人李俊峰带领其和被告人张怀德共同联系好的司机驾驶一辆吊车和三辆货车一起到“石峪掌”欲将三棵松树拉走。在将三棵松树分别装到三辆货车上后,被告人李俊峰得知另一伙偷树的人员在山下被查获,便告知货车司机将装好的三棵松树卸到风力发电机平台旁的路上,后逃离现场。经昔阳县林业局进行测量,被盗三棵松树的蓄积共计2.5665立方米。另查明:案发后,昔阳县公安局西寨派出所民警通过昔阳县西寨乡七截村村主任郭某1通知张怀德到该所接受调查。2016年3月15日,被告人张怀德联系被告人李俊峰共同来到西寨派出所,该二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后该所民警让张怀德通知张计成到该所接受调查。同年4月19日,被告人张计成自行来到西寨派出所,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3月8日2时19分,昔阳县公安局西寨派出所接到常某1报案称,乡政府工作人员发现西寨乡七截村附近山上有人偷树。2、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3月8日2时19分,昔阳县公安局西寨派出所接到西寨乡乡长常某1报案后迅速赶往现场,将现场三名货车、吊车司机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后通过西寨乡七截村村主任郭某1了解到,张怀德有作案嫌疑,该所民警让郭某1通知张怀德到该所接受调查。同年3月15日,张怀德联系李俊峰共同前来西寨派出所供述违法犯罪事实,该所民警通过该二人了解到张计成有作案嫌疑,并让张怀德通知张计成到该所接受调查。同年4月19日,张计成自行前来西寨派出所供述违法犯罪事实。该局侦查后于同年5月26日立案侦查。3、户籍证明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怀德、李俊峰、张计成的基本身份情况。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证实:2016年5月10日10时38分至11时38分,昔阳县公安局对被盗林木现场进行勘验。现场位于昔阳县西寨乡七截村南边对面山上石峪掌。从七截村往石峪掌有一条建设风力发电站时修建的土路,被盗林木位于石峪掌土路的两侧。5、昔阳县西寨乡窑沟村村委会证明证实:石峪掌属于窑沟村集体组织,不属于大北沟组所有。2015年至2016年4月,村委会并未同意任何人上山挖树。6、昔阳县西寨乡七截村村委会证明证实:以风力发电道路为界限,风力发电以上为七截村所有。2015年至2016年5月,村委会未同意任何人到该村山上挖树。7、昔阳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被盗三棵松树,经向七截村、王家沟村、窑沟村干部核实及实地查看,“石峪掌”西坡属于七截村和窑沟村所有,七截村与窑沟村以风力发电消防通道为界线,界线以上归七截村所有,界线以下归窑沟村所有。8、林权证复印件证实:1982年3月1日,昔阳县人民政府为西寨公社窑沟大队颁发石峪掌林权证。9、昔阳县林业局证明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2010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后只是把林木经营权归个人所有,采伐林木仍需要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采伐许可手续。10、昔阳县林业局情况说明证实:在西寨乡七截村南面的山上被盗的三棵松树,是在顺着风力发电消防通道通往88号风机上坡路上被发现,后林业局组织人员、机械对三棵松树进行装车,后将三棵松树栽植到昔阳县城体育馆南侧。11、昔阳县林业局关于西寨乡七截村非法采挖油松蓄积的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4月14日,昔阳县林业局工作人员对西寨乡七截村被非法采挖的油松进行蓄积鉴定,鉴定体育场处三株松树蓄积为2.5665立方米。1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3年8月24日,李俊峰因开设赌场被昔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一千元的处罚。13、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窑沟村书记。窑沟村包括杏树岩村、大北沟村、南梁村、窑沟村。上世纪90年代以来,大北沟村一直属窑沟村行政村。2010年林改以前,“石峪掌”属于窑沟村村委会集体林地,2010年林改以后依然属于窑沟村委会集体林地,并没有分到村民组里,也就是说从来没有属于大北沟村组。林改的时候张计成、安某1、张某2都参与了。14、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原窑沟村村主任。“石峪掌”一直属于窑沟村集体林地,林改的时候张计成参与过。15、证人安某1的证言证实:“石峪掌”属于插花地,2010年林改的时候定下来属于村集体管理,未归于村民小组。窑沟村有两个村民小组,分别是杏树岩村组和大北沟村组。16、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有人让我去杏树岩圪梁刨树。之后有个40多岁的男子接上我经杏树岩西南面的风力发电施工道路往里走,将我放下,我便和那个40多岁的男子一起刨树。刨了三棵树后,那名40多岁的男子将我送回家。17、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7日晚上,有人联系我用吊车吊树,还说将车开到西寨乡庄窝村,有人会接应。我和高某1开着吊车走到庄窝村,跟着一个皮卡车到山上,有一辆货车旁边有两、三个人,其中一名寿阳口音的人让我吊山上的松树。那晚我按照他们的指示总共吊了三棵松树,费用4000元。现场至少有六、七个人。之后往回返,半路被乡政府的人拦截住带回派出所。18、证人高某1的证言证实:与证人张某3证实的内容一致。19、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实:2016年3、4月份一天晚上,在张怀德的要求下,我叫上儿子郭某2,并叫上傅某某开上他的货车,为张怀德到七截村南山拉树。当时李俊峰指挥一辆吊车往我的货车上装树。装好树后,在往回返的路上,张怀德打电话说乡政府人来了,让卸了树。我们一伙人将树卸到一个通往风力发电平台的一个路坡中间,返回县城。20、证人傅某某的证言证实:与证人张某4证实的内容一致。21、证人郭某1的证言证实:我是西寨乡七截村村长,和张怀德是表兄弟。2016年3月8日凌晨2点左右,张怀德到我家说偷树被乡政府弄住了,让说情,并开车拉着我走到大南沟。我看见乡政府的白色越野车拦住一辆吊车,副乡长杜某某在车外站着给吊车照相,张怀德叫了一下杜某某,杜某某跟张怀德说乡长在车里面。后来我和张怀德就离开了。22、被告人张怀德的供述证实:2016年2月底的一天上午,我在昔阳县某小区门房时,和我联襟张计成闲聊,张计成说他们组的山上有几棵树,让我看看能不能卖。过了几天,我叫上广阳村的李俊峰,在张计成的带领下,到“大北沟”的山上,我和李俊峰看上三棵松树,张计成提到说一棵树给他几百块钱就行,当时没有说下确定的价钱。李俊峰联系了两个工人刨树,并开上我的皮卡车接送刨树工人,刨了一天。3月7日中午,李俊峰打电话说树已经刨好了,让我联系吊车。我联系了一辆吊车,让吊车老板晚上8点从昔阳走,告诉他走到七截村有人接他。3月8日凌晨2点多,李俊峰打电话说车让乡政府的人拦住了。之后我叫上七截村村长郭某1一起去看情况,到了七截村没有看见有车就又往庄窝村方向走。走了一段路看见一辆货车被一辆桑塔纳轿车拦住,货车后面还有一辆白色的越野车。我刚到他们跟前,那辆白色越野车就掉头往回走,我跟着那辆白色越野车沿着七截村大南沟桥附近的风力发电消防通道走了一段路之后,看见一辆吊车停在风力发电消防通道的路边,白色越野车停下,西寨乡副乡长杜某某给吊车拍照,我问杜某某怎么回事,杜某某告诉我说乡长在车上,我什么也没有说,就拉着郭某1回了七截村。刚回到七截村,我看见警车上去了,就赶紧给李俊峰打电话说“乡长在下面截车,你们快卸了车上的树,空车能跑就赶紧跑”。23、张怀德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张怀德指认昔阳县西寨乡“石峪掌”西坡的三个树坑就是其盗伐林木的地点,指认昔阳县体育馆南面胸径分别为30cm、48cm、36cm的三棵松树就是其盗伐的松树。24、被告人李俊峰的供述证实:2016年3月2日,张怀德、我和张怀德的连襟(张计成)一起到大北沟村的山上,看上三棵树。张怀德让我找时间刨树。张怀德联系了两个刨树的工人,我把他们送到地点后就开车离开,他们刨完树之后我再开车上山接他们回家,一天就刨好了。我们挖树没有正规手续。3月4日晚上,我给张怀德打电话让他联系一辆吊车和装树的货车,张怀德说他找吊车,我负责找货车。3月7日下午4点多,张怀德打电话说晚上拉树,让我开着他的皮卡车到七截村村口等吊车。当晚,我让张某4开上他的货车,再叫上一辆货车,又让巩某某开上我的货车,接上吊车上山拉树。树装好后,给了吊车司机4000元的费用。我让巩某某开着皮卡车回县城,我开着我的货车拉着树往风力发电平台方向走,另外两辆货车也跟着我。后来我给张怀德打电话说山下另一伙拉树的货车被人拦住了,让他看看什么情况。过了半个多小时,张怀德给我打电话让我赶紧将树卸下下山,之后三辆货车都卸了树。我开车回了广阳。25、李俊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李俊峰指认昔阳县西寨乡“石峪掌”西坡的三个树坑是挖树的地点;指认风力发电“消防通道”路中间是装树的地点;指认风力发电“消防通道”向七截村方向行进3公里左右、通往88号风力发电平台道路中间是卸树的地点;指认昔阳县体育馆南面胸径分别为30cm、48cm、36cm的三棵松树是其盗伐的松树。26、被告人张计成的供述证实:2010年林改的时候,石峪掌属于窑沟村村委会,当时在我、书记张某1、主任张某2和会计安某1开会商议下,“石峪掌”、“饿狼沟”、“羊家垴”、“杨树岭洞”都属于窑沟村集体所有。2016年农历新年前后的一天上午,我和张怀德说过我们大北沟石峪掌山上有树,看他能不能卖。过了一、两天,张怀德叫上我和李俊峰到大北沟自然村石峪掌的山上,他们两个看上三棵树,我当时说他们看着给我钱就行。之后一起回到县城。27、张计成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张计成指认昔阳县西寨乡“石峪掌”西坡就是盗伐林木的地点,但是第三棵树的具体位置记不清楚了。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被告人张怀德、张计成、被告人李俊峰及其辩护人均表示无异议。公诉机关针对指控事实所举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关联,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该系列证据并与三被告人的法庭供述互相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怀德、李俊峰、张计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组织人员、租赁机械设备盗挖树木,数量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侵犯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均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依法应予分别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怀德、李俊峰、张计成犯盗伐林木罪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怀德、李俊峰、张计成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张怀德、李俊峰积极组织人员挖树、联系吊车和货车装树,均起主要作用,均系本案主犯。被告人张计成带领被告人张怀德、李俊峰上山看树,起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怀德、张计成在接到侦查机关通过他人代为转告的通知后自行到案,被告人李俊峰在被告人张怀德的联系下自行到案,均具有归案的主动性、自愿性,均属自动投案,且该三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分别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怀德、李俊峰、张计成犯罪情节较轻,在归案后及法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调查,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该三被告人宣告缓刑。对于被告人李俊峰所提“其主观上不知道树是哪个村的”的辩解意见和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俊峰主观恶性小,介入时间较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俊峰在被告人张怀德的拉叫下,到昔阳县西寨乡“石峪掌”选定三棵松树,并在明知没有正规手续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张怀德组织人员、车辆刨树、运树,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且积极实施了犯罪,其主观上是否知道树是哪个村的并不影响罪名的成立,故对该辩解意见和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李俊峰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俊峰系初犯”的辩护意见,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故依法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李俊峰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俊峰具有犯罪中止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当晚,被告人李俊峰组织人员到达现场后,已将之前刨好的三棵松树装车,在盗运途中因害怕被查获才将树卸下,其盗伐林木的行为已实施完毕,不符合犯罪中止的要件,故对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怀德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俊峰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张计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李海青审 判 员 王少珺人民陪审员 路瑞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申文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