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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4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茂名市电白区羊角镇上庵村公岭经济合作社与徐金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市电白区羊角镇上庵村公岭经济合作社,徐金辉,茂名市电白区羊角镇上庵村石仔岭经济合作社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359号原告:茂名市电白区羊角镇上庵村公岭经济合作社。法定代理人:李某,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水记、罗丹梅,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徐金辉,男,汉族,1981年9月24日出生,住茂名市电白区。第三人:茂名市电白区羊角镇上庵村石仔岭经济合作社。法定代理人:徐某,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名市电白区羊角镇上庵村公岭经济合作社诉被告徐金辉、第三人茂名市电白区羊角镇上庵村石仔岭经济合作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26日立案。原告茂名市电白区羊角镇上庵村公岭经济合作社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名市电白区羊角镇上庵村公岭经济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茂名市电白区羊角镇上庵村公岭经济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邓燕萍人民陪审员  刘 少人民陪审员  杨志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黄文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