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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4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长静与李长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静,李长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4民初913号原告:刘占静,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告:李长波,男,1973年9月8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占静诉被告李长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占静在指定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徐景波人民陪审员  丁学志人民陪审员  邵武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力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