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4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长静与李长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静,李长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4民初913号原告:刘占静,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告:李长波,男,1973年9月8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占静诉被告李长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占静在指定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徐景波人民陪审员 丁学志人民陪审员 邵武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力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