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刑更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亚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亚龙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刑更91号罪犯朱亚龙,男,现在陕西省安康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2013)莲刑初字第000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亚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2年5月21日起至2025年11月20日止;同时判令被告人韩俊枫、蒲伟伟、朱亚龙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3163.03元、44163.03元、54163.03元,三被告人互负连带责任。宣判后,同案其他被告人提起上诉,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2013)西刑一终字第0021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7年4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朱亚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目前获得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13个,报请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朱亚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在2017年4月7日公示期间及4月13日进行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移送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计分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狱内消费记录等证据证实。检察机关建议对罪犯朱亚龙减刑七个月。本院认为,罪犯朱亚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有一定悔改表现。但其系累犯,且因强奸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亚龙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桥花审 判 员 黎 英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周 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