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5民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唐志勇与周伟、阳江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志勇,周伟,阳江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5民初1038号原告:唐志勇,男,1989年2月8日生,汉族,住广西灌阳县。委托代理人:蒋邦伟,桂林市诚泰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伟,男,1976年12月9日生,住桂林市七星区。被告:阳江琳,女,1984年11月1日生,住址同上。原告唐志勇诉被告周伟、阳江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唐志勇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志勇撤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13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68元(原告已预付本院2136元,应退106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冯贵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