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4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肖泽金与义乌市华大压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泽金,义乌市华大压铸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4870号原告:肖泽金,男,198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威、张洁,义乌市外来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援助律师。被告:义乌市华大压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洪卫兵。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泽金诉被告义乌市华大压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泽金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泽金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泽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1元,由原告肖泽金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季文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骆健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