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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4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郭恒、赵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恒,赵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48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恒,男,汉族,1976年10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明,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飞,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龙,男,汉族,1977年10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乾伟,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恒因与被上诉人赵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5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赵龙于2017年5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一审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赵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519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赵龙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021元,减半收取3510.5元,由赵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021元,减半收取3510.5元,由郭恒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军胜审判员  马增军审判员  付大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