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执2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与姜鹏、陆建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姜鹏,陆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210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如皋市供电局西首。负责人佘红霞,行长。被执行人姜鹏,男,1989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陆建英,女,1964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鹏、陆建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皋新商初字第00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45000元,利息43872.30元(计算至2016年5月2日,此后利息按照判决书规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885元,执行费2761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审判员周君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申请撤销执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皋新商初字第00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池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