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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原告吴小荣诉被告唐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荣,唐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882号原告吴小荣,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澄城县XX镇东XX村X组。被告唐建国,男,约40岁,汉族,农民,住蒲城县XX镇XX村X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小荣诉被告唐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小荣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小荣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小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小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杨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