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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6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6268李某某与雷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626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54年6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雷某某,女,1967年10月11日生,汉族,文盲,农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雷某某刑��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苏0382刑初5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人雷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被告人雷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人民币13367.52元,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付清。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1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查明被执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正处于服刑期间,通过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已冻结银行账户。查询不动产及车辆管理部门,被执行人名下没有相关财产信息,于2017年5月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系统。在法定期限内未能结案。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