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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执1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曾君与被执行人陈国华、陈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君,陈国华,陈倩,曾君,陈国华,陈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3执1634号申请执行人:曾君,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国华,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倩,女,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君与被执行人陈国华、陈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宏清审判员  莫端剑审判员  曹祥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伍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