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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2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马婷与马建功物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婷,马建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2执324号申请执行人马婷,女,回族,1994年11月27日出生,住西宁市。被执行人马建功,男,回族,1957年7月10日出生,住西宁市。申请人马婷与马建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22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马建功返还申请人马婷53869.97元。被执行人马建功承担执行费708元,共计54577.9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建功银行账户内的54577.97元存款,或提取相应收入。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顾植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祁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