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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51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孙先强与朱沈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先强,朱沈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220号原告:孙先强,男,1976年12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被告:朱沈易,男,1993年5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先强诉被告朱沈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先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孙先强负担。审 判 长  沈 京审 判 员  陈忠新人民陪审员  徐 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陈裕峰附:相关法律条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