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3执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李小海申请执行安战央、高秋香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海,安战央,高秋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3执1402号申请人李小海,男,汉族,1958年1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被执行人安战央,男,汉族,1963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被执行人高秋香,女,汉族,1963年7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上列双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823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战央、高秋香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李小海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安战央、高秋香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小海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中全审判员 宋彩霞审判员 王正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