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执6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杜文举申请王文金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文举,承德联众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文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6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文举,住隆化县。被执行人承德联众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被执行人王文金,住隆化县。本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6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文金、承德联众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承德联众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存款138000元。二、扣划被执行人承德联众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行的存款337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宏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于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