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太民执字第002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顾磊与刘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磊,刘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太民执字第00295-2号申请执行人顾磊,男,1978年4月20日生,汉族,无业,现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刘学文,男,1947年12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锦州市松山新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太民一初字第0049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顾磊与被执行人刘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学文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学文所有的房屋。(详见协助通知书)以上财产查封期间不得有买卖、过户抵押和其他贬损财产价值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书面向法院提出解封,法院将依法解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文武审判员 郭永刚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詹文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