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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2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建康与王振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健康,王振水,张健康,王振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2执351号申请执行人张健康,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住浚县。被执行人王振水,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住淇县。张健康依据已生效的(2016)豫0622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振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健康向本院书面做出撤销执行申请,要求终结此案,经审查查明张健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淇县人民法院(2016)豫0622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史金柱执行员 方新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