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刘晓玲与文一鸣、杨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玲,文一鸣,杨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05民初1517号原告:刘晓玲,教师,现住鄂尔多斯市。被告:文一鸣,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巴彦镇政府工作人员,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杨静(与文一鸣系���妻),无业,现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刘晓玲与被告文一鸣、杨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晓玲、被告杨静到庭参加诉讼经,被告文一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晓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文一鸣偿还原告借款18万元;2、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该笔借款利息,截止起诉立案时约7200元,截止到被告给付完毕为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远房亲戚,于2014年12月14日,被告经其表叔和表婶介绍向原告借取人民币伍拾万元整,救其还债急用。于2014年12月14日从中国银行打入被告文一鸣的账户上。被告答应五到六个月还清所借伍拾万元。协商的还款期到了,被告分三次还原告32万元,剩余18万元至今未还。被告文一鸣未到庭,未进行答辩。被告杨静辩称,借款事实存在,没有异议。原告起诉之后还了2万元,还欠16万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14日,原告通过中国银行给被告文一鸣转账50万元人民币。后被告文一鸣还原告32万元人民币,原告起诉后,被告方又偿还原告2万元人民币(原告认可该笔还款),剩余16万元人民币至今未还。被告文一鸣与杨静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应当予以偿还,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因双方未约定逾期利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应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被告文一鸣与杨静系夫妻,且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其夫妻应当共同承担该笔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文一鸣、杨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刘晓玲借款本金人民币16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7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02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文一鸣、杨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敏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 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