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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5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赵小玉组织卖淫罪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5执637号移动机关天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赵小玉,女,汉族,生于1967年11月2日,住四川省邛崃市。赵小玉罚金一案,天全县人民法院(2014)天全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11月3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赵小玉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825执6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吴国庆审判员 彭宗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