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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7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雷宗付、钟美钗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宗付,钟美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7执255号申请执行人雷宗付,男,畲族,1953年9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钟美钗,女,畲族,1971年2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宗付与被执行人钟美钗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标的2921.7元,未执行到位标的47078.3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钟美钗的银行账户、房产等财产,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1127执2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雷宗付发现被执行人钟美钗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建毅审 判 员  吴昱婧助理审判员  陈秋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 记员  蓝欣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