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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占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占队,赵宝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583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间市北街口。法定代表人田茂林,理事长。被执行人赵占队,男,汉族,1958年5月5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被执行人赵宝杰,男,汉族,1982年10月21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84民初241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占队所有的长安牌汽车一辆(牌照号:冀J×××××)。查封期限为二年,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可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武占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马光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