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民终2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崔金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崔金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终24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涛,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金水,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新市区。上诉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垫富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崔金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2017)冀0607民初2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垫富宝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2017)冀0607民初218号民事裁定,指令其依法审理。崔金水未答辩。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上诉人起诉时被告信息不明确,无法向被上诉人送达应诉手续,导致本案不能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驳回垫富宝公司起诉。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未穷尽手段完成送达程序,驳回垫富宝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2017)冀0607民初21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房 勤审 判 员 王宝智代理审判员 牛育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颜靖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