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胶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王海波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胶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王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140号申请执行人:胶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北京路行政服务中心东楼六楼。法定代表人王桂懂,局长。被执行人:王海波,男,汉族,1983年8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平度市。申请执行人胶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王海波行政非诉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7)鲁0281行审66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胶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海波已经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281行审66号行政裁定书本次申请的事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瑞国审 判 员 秦 涛代理审判员 袁明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