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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申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郑州市中原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友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州市中原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友学,郑州市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窦凡,窦艳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1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郑州市中原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福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书波,系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杨友学。委托诉讼代理人:冉纲瑞,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友信,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郑州市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文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辉,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窦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窦艳。再审申请人郑州市中原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友学、郑州市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窦凡、窦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郑州市中原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邢 军审判员 李运动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