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民终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三、白红英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三,白红英,刘会芬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民终6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三,男,1947年1月1日生,哈尼族,农民,住绿春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白红英,女,1957年10月3日生,哈尼族,农民,系江城县勐烈镇桥头村民委员会桥头一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发,男,1974年9月30日生,住绿春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会芬,女,1976年6月12日生,哈尼族,农民,住绿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云成,男,1965年8月2日生,住绿春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李三、白红英因与被上诉人刘会芬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绿春县人民法院(2016)云2531民初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李三、白红英云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原审被告刘会芬同意其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三、白红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绿春县人民法院(2016)云2531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原审原告李三、白红英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均由原审原告李三、白红英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 伟审判员 陆 斌审判员 许莲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政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