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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02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蔡劲松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劲松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002刑初117号公诉机关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劲松,男,1966年3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松滋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荆州市沙市区。2017年2月1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荆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荆州市沙市区看守所。被告人蔡劲松未委托辩护人,自行辩护。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以鄂荆沙检刑诉〔2017〕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劲松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刘晓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劲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3日,被告人蔡劲松酒后驾驶号牌为鄂D×××××小型轿车沿北京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恒生国际小区门前时,被荆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三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62.3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告人蔡劲松带至沙市区观音垱卫生院,由医护人员采集其静脉血液样本后送至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经鉴定,送检的蔡劲松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2.85mg/100ml。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蔡劲松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蔡劲松的户籍材料,查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驾驶证复印件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查获现场及呼气检测照片,抽取血液样本照片及提取血样登记表,呼吸酒精检测报告,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2016]毒鉴字第Y76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安某证言,被告人蔡劲松的供述材料及视频监控刻录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劲松违反国家道路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蔡劲松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劲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王绍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黄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