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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6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马进莲、马学荣与赵镐哲、金风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26执62号马进莲、马学荣、赵镐哲、金风今:马进莲、马学荣与赵镐哲、金风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6)吉2426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进莲、马学荣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执行,要求将位于安图县明月镇明月路、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安图县房权证明月镇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37.67平方米的车库过户至马进莲、马学荣名下。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赵镐哲、金风今公告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公告期满后,被执行人赵镐哲、金风今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协助申请执行人马进莲、马学荣将车库过户。因被执行人赵镐哲、金风今有其他民事案件,为防止其他案件在公告期内将其名下车库查封,本院于2017年2月3日将涉案房屋(车库)进行查封,公告期满后,本院于2017年5月3日解除查封,并裁定将被执行人赵镐哲名下位于安图县明月镇明月路,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安图县房权证明月镇字第X号,建筑面积37.67平方米的车库产籍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过户至马学荣、马进莲名下。2017年5月3日向安图县房地产管理中心和安图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以上裁定书。申请执行人马进莲自愿交纳申请执行费50元。安图县人民法院(2016)吉2426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赵镐哲、金风今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2426执62号申请执行人马进莲、马学荣与被执行人赵镐哲、金风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