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民初2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红与王士杰、郭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王士杰,郭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2005号原告:李红,女,198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被告:王士杰,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被告:郭丽,女,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原告李红与被告王士杰、郭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2017年5月3日,原告李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李红负担。审判员 季慧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魏芳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