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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3民初10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张巨秋与韩冰、时吉友、李喜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巨秋,韩冰,时吉友,李喜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3民初1036号之二原告:张巨秋,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代理人:邹玉梅,女,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东安区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牡丹江市西安区。被告:韩冰,女,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牡丹江市阳明区。被告:时吉友,男,196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牡丹江市阳明区。第三人:李喜君,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牡丹江市阳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巨秋与被告韩冰、时吉友、第三人李喜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巨秋于2017年5月3日以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韩冰、时吉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巨秋对韩冰、时吉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巨秋撤回对韩冰、时吉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张巨秋负担。审判长  吕彦君审判员  山苗苗审判员  孙媛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