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执异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仙居卡莱西卡食品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仙居卡莱西卡食品有限公司,仙居县永圣彩印厂,浙江福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4执异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仙居支行),住所地:仙居县城区西门街1号。负责人:沈海滨,行长。被执行人:仙居卡莱西卡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莱西卡公司),住所地:仙居县下各镇里积路村。法定代表人:冯晓陆,总经理。被执行人:仙居县永圣彩印厂(以下简称永圣彩印厂),住所地:仙居县福应街道下路堂村。负责人:顾菊珍,系投资人。第三人:浙江福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特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方远大厦商务楼1602室。法定代表人:陈永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农行仙居支行与被执行人卡莱西卡公司、永圣彩印厂为信用卡透支纠纷一案中,第三人福特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1996年5月7日,本院作出(1996)仙经初字第9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卡莱西卡公司归还农行仙居支行透支卡本金500000元及利息,由永圣彩印厂负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本院经农行仙居支行申请立案执行。2000年5月31日,农行仙居支行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订有《贷款债权转让协议书》,并在报纸上发布公告。2006年11月24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又将本案债权转让给台州市海容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双方订有《不良资产包转让协议》,并在报纸上发布公告。2007年9月29日,台州市海容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将本案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福特公司(原名称为台州市福特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双方订有《资产包转让协议》,并向两被执行人发送《债权转让通知书》。本院认为:本案债权人农行仙居支行将债权转让后,几经转手,最后的受让人为第三人福特公司,每次转让债权均通过公告或者通知的方式告知债务人,符合法律规定。第三人福特公司提出变更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浙江福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陈红星审 判 员 张天平代理审判员 张 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朱微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