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6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鄢维进与方天祥、厦门市房屋修建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维进,方天祥,厦门市房屋修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6063号原告:鄢维进,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被告:方天祥,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厦门市房屋修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汇文路57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84364T。法定代表人:陈睿武,总经理。原告鄢维进与被告方天祥、厦门市房屋修建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鄢维进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鄢维进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泽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杨雅 玲)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