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9财保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袁小英、程志雄共有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小英,程志雄,程钱喜,程华干,吴冬枝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9财保07号申请人袁小英,女,1982年08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湖口县,申请人程志雄,男,2005年04月0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湖口县,申请人程钱喜,男,201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湖口县,被申请人程华干,男,195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湖口县,被申请人吴冬枝,女,1952年11月13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湖口县,申请人袁小英、程志雄、程钱喜与被申请人程华干、吴冬枝共有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700000元的财产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案外人袁波已��本院提供位于湖口县三里大道玻璃磨具厂(湖房证字第000783号)房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袁波名下的位于湖口县三里大道玻璃磨具厂(湖房证字第000783号)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程华干、吴冬枝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新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滨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