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103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潮州市潮安区金石镇辜厝村民委员会与林佳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潮州市潮安区金石镇辜厝村民委员会,林佳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03民初266号原告:潮州市潮安区金石镇辜厝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金石镇辜厝村。负责人:辜锦秋,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锡兴,广东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镇伟,广东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佳霖,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原告潮州市潮安区金石镇辜厝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林佳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潮州市潮安区金石镇辜厝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5月2日以其已与被告林佳霖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潮州市潮安区金石镇辜厝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由原告潮州市潮安区金石镇辜厝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金 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詹丹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