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1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义庆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庆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81刑初16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义庆,男,195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初中文化,务农,住高州市。因本案于2017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高州检公诉刑诉〔2017〕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义庆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海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义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义庆于2016年8月8日,酒后驾驶牌号为粤K×××××号二轮摩托车(未年检)从本市顿梭(镇)西镇墟往康垌方向行驶,至13时50分途经下汉村委会秀力塘村口时,与相向行驶左转弯的由黄某驾驶的牌号为粤K×××××号轻型的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张义庆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当事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当事人黄某已一次性赔偿10000元人民币给张义庆的家属,双方达成和解。经司法鉴定,张义庆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30m1,属醉酒驾驶。案发后,被告人张义庆于2017年2月1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义庆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黄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破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化验检验报告、被告人的户籍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张义庆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犯罪后能坦白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一至三个月刑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义庆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义庆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钟 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国创李思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