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3财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傅泽华与夏浩籍重庆市中宝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傅泽华,重庆市中宝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财保525号申请人傅泽华,男,195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重庆市中宝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7号B幢5楼。法定代表人夏浩籍,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傅泽华和被申请人重庆市中宝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4)中区法民保字第00352民事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0121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傅泽华的起诉,后原告傅泽华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921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现申请人傅泽华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傅泽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傅泽华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