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民终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陈梓铭与麦麦提江·阿布都热西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梓铭,麦麦提江·阿布都热西提,陈梓铭,麦麦提江·阿布都热西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01民终7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梓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麦麦提江·阿布都热西提。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永庆,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梓铭与被上诉人麦麦提江·阿布都热西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4民初1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梓铭,被上诉人麦麦提江·阿布都热西提及其委托代理人乔永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梓铭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4民初1376号民事判决并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事实和理由:1.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90%责任错误,无任何依据;2.被上诉人的医疗费已由其单位报销,上诉人不应承担。可是一审法院却判决由上诉人承担有误;3.原审法院未及时调取事发现场的监控录像,作出了错误的判决。被上诉人麦麦提江·阿布都热西提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公正判决。麦麦提江·阿布都热西提一审法院的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14346元、误工费272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330元、营养费2000元、伙食补助费1200元、残疾赔偿金5342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3000元;由陈梓铭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麦麦提江·阿布都热西提在新疆广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工作地点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环北路马德里春天物业服务中心。2015年11月9日2时许,麦麦提江·阿布都热西提执勤过程中,陈梓铭寻衅与麦麦提江·阿布都热西提争执,后开始殴打头部,并用嘴将麦麦提江·阿布都热西提的右耳咬伤。致使原告颅脑损伤,脑积水及右耳廓缺损。2015年11月10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作出新公(中)行罚决字(2015)19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告行政拘留15日。2016年1月19日,新疆祥云司法鉴定所鉴定麦麦提江·阿布都热西提的右耳廓缺损构成十级伤残。陈梓铭寻衅在先,咬掉麦麦提江·阿布都热西提耳廓,造成麦麦提江·阿布都热西提毁容的严重后果,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根据法律规定,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公正判决。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出示证据新公(中)行罚决字(2015)19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2016)新0105行初98号行政判决书一份,用于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被公安机关撤销,水区法院也判决认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撤销是由于适用法律错误,而不是认定事实错误。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虽然确认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新公(中)行罚决字[2015]19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但该判决仍然确认以下事实:2015年11月9日2时许,陈梓铭及其朋友王谦、陈雪阳在马德里春天小区门口与小区保安发生争执,陈梓铭在争执过程中与保安麦麦提江·阿布都热西提发生肢体冲突,在扭打过程中陈梓铭将麦麦提江·阿布都热西提的右耳咬伤。结合本院调取的公安机关对陈梓铭、王谦、陈雪阳、热克甫·艾合买提、麦麦提江·阿布都热西提的询问笔录,本院确认陈梓铭殴打麦麦提江·阿布都热西提的事实存在,被告陈梓铭关于其行为是正当防卫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9日2时许,陈梓铭及其朋友王谦、陈雪阳酒后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环北路马德里春天小区门口驻留时影响了其他人员的正常出入,作为该小区保安的麦麦提江·阿布都热西提劝他们离开时双方发生争执,陈梓铭在争执过程中与麦麦提江·阿布都热西提发生肢体冲突,在扭打过程中陈梓铭将麦麦提江·阿布都热西提的右耳咬伤,麦麦提江·阿布都热西提于2015年11月9日至2015年11月19日期间在新疆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麦麦提江·阿布都热西提伤为:右耳廓部分缺损;右耳廓皮肤裂伤;头颅外伤;脑积水。麦麦提江·阿布都热西提共住院10天,住院当天花费门诊医疗费150元,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13196.4元。2016年1月19日麦麦提江·阿布都热西提委托新疆祥云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2016年1月19日,新疆祥云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麦麦提江·阿布都热西提右耳廓部分缺损之伤残程度为十级。陈梓铭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委托新疆恒正司法鉴定中心对麦麦提江·阿布都热西提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2016年6月1日新疆恒正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麦麦提江·阿布都热西提右耳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陈梓铭及其朋友王谦、陈雪阳酒后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环北路马德里春天小区门口驻留时影响了其他人员的正常出入,作为该小区保安的麦麦提江·阿布都热西提劝他们离开时双方发生争执,陈梓铭在争执过程中与麦麦提江·阿布都热西提发生肢体冲突,在扭打过程中陈梓铭将麦麦提江·阿布都热西提的右耳咬伤,陈梓铭的行为已构成侵权,本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陈梓铭对麦麦提江·阿布都热西提的损害承担90%的责任,麦麦提江·阿布都热西提对自身的损害承担10%的责任。关于麦麦提江·阿布都热西提主张的医疗费,由于麦麦提江·阿布都热西提花费的门诊医疗费150元和住院医疗费13196.4元,两项共计13346.4元有医疗票据、出院证明书、诊断证明书等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支持其主张的医疗费12011.76元(13346.4元×90%),麦麦提江·阿布都热西提主张的剩余医疗费由于没有相应票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麦麦提江·阿布都热西提主张的误工费2720元,由于其受伤住院及休息期间的工资没有被所在单位扣发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麦麦提江·阿布都热西提主张的交通费500元,由于其未提供相应的票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麦麦提江·阿布都热西提主张的营养费2000元,由于没有医院加强营养的医嘱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麦麦提江·阿布都热西提实际住院10天,本院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每天120元标准支持其住院伙食补助费1080元(120元×10天×90%)。关于残疾赔偿金,2016年6月1日新疆恒正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麦麦提江·阿布都热西提右耳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由于麦麦提江·阿布都热西提已提供证明证实其在乌鲁木齐市长期居住,故本院按照自治区2015年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6274.66元的标准支持其残疾赔偿金47294.39元(26274.66元×20年×10%×90%)。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陈梓铭的侵权行为给麦麦提江·阿布都热西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应当给予一定数额的金钱予以抚慰,本院酌情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的范畴,应当比照诉讼费予以处理。遂判决:一、陈梓铭向麦麦提江·阿布都热西提赔偿医疗费12011.76元;二、陈梓铭向麦麦提江·阿布都热西提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1080元;三、陈梓铭向麦麦提江·阿布都热西提赔偿残疾赔偿金47294.39元;四、陈梓铭向麦麦提江·阿布都热西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五、驳回麦麦提江·阿布都热西提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期间,上诉人陈梓铭围绕者上诉请求未提供新的证据,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上诉人陈梓铭与麦麦提江·阿布都热西提发生肢体冲突,在扭打过程中其将麦麦提江·阿布都热西提的右耳咬伤,致使麦麦提江·阿布都热西提受伤致残的事实,由原审法院调取的公安机关对陈梓铭、王谦、陈雪阳、热克甫·艾合买提、麦麦提江·阿布都热西提的询问笔录、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5行初98号行政判决书,新疆恒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伤残鉴定书予以证明。另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住院费用结算统一票据、麦麦提江·阿布都热西提住院诊断证明书、出院病史总结、出院证、住院统一结算票据、足以证明给麦麦提江·阿布都热西造成的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的事实。因此,一审法院按照责任划分判决上诉人陈梓铭赔偿被上诉人麦麦提江·阿布都热西提治疗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正确。上诉人陈梓铭针对其上诉主张,未能向法庭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上诉人陈梓铭的上诉请求与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34.65元(上诉人陈梓铭已交),由上诉人陈梓铭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再比布拉 ·加玛力审判员 如斯坦木 · 马合木提审判员 祖丽菲娅 ·吐尔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阿布都沙拉木·阿布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