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1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桂华与李秀娟、王殿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华,李秀娟,王殿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1993号原告李桂华,女,52岁,1964年12月18日,蒙古族。被告李秀娟,女,46岁,汉族。被告王殿富,男,45岁,1971年4月1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华诉被告李秀娟、王殿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李桂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桂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桂华负担。审判员 乌 日 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呼日查 百度搜索“”